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逐月扣工資彌補損失嗎?
2013-12-25 11:33 點擊量:1449 來源: 中工網——《四川工人日報》
12月18日,王先生打來電話稱,前不久他在建筑工地看守工地材料棚,當日凌晨他巡夜時,發(fā)現(xiàn)棚里有幾根鋼筋不見了。當即,他向公司領導匯報此事。事后,公司領導告訴他,要從他每月工資里扣幾百元,彌補丟失鋼筋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王先生問:公司可以采取逐月克扣工資的方式來彌補損失嗎?
對此,省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稅清蓉表示:根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扣發(fā)勞動者的工資,否則就侵犯了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法律禁止克扣勞動者工資,但同時也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工資的4種情形,如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法律判決裁定中要求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代扣以及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代扣。因此,只有非法代扣才是侵犯勞動者權益,在以上4種情形下代扣工資是允許的。
除了這些正常的代扣外,如果勞動者因為自已本人的一些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損失,而這些經濟損失的賠償,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同時為了保障勞動者的生活必需,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并且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損失,如果勞動合同中未對此作約定,而用人單位又無證據證明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的具體數額,則不可以克扣勞動者工資?!暗械挠萌藛挝辉谧鞒鎏幏謺r要求勞動者簽名確認,勞動者自愿簽名后,表示同意該處分,用人單位克扣工資也可以看作合法?!倍惵蓭熣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