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臨近勞資糾紛又將增多 簽勞動合同應及時規(guī)范
2013-11-11 10:36 點擊量:2050 來源:浙江在線
浙江在線11月08日訊 年底臨近,關于勞動關系的咨詢和投訴漸漸增多。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如何用勞動合同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提供勞動者花名冊備案
不等于簽訂了勞動合同
去年3月,曉華(化名)進入一企業(yè)工作,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同年5月,曉華在工作期間受傷,為獲取工傷認定,企業(yè)于同年10月與其補簽勞動合同。但因其中一份勞動合同是企業(yè)偽造的,致使曉華無法順利獲得工傷認定。
雙方后因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經勞動仲裁,曉華訴至永嘉法院,要求企業(yè)進行工傷賠償,并支付雙倍工資等。企業(yè)認為,已向勞動部門提供勞動者花名冊,且勞動部門已予以備案,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經法院調查發(fā)現(xiàn),企業(yè)并沒有實際提供勞動合同。另經審理發(fā)現(xiàn),企業(yè)實際與曉華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同年10月,且勞動合同上曉華的簽字系企業(yè)偽造。也就是說,自曉華進入企業(yè)勞動之日起至去年10月期間,雙方并未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向勞動部門提供勞動者花名冊備案并無實際的勞動合同依據,該花名冊備案對勞動者而言并無實際保障意義,且用人單位也無證據證明雙方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系勞動者自身過錯所致。
法院判決:企業(yè)依法支付曉華相應的雙倍工資,并為勞動者補辦相應的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名
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鄭女士原是平陽縣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職工。去年1月30日,她受聘于該公司從事燈板組的工作。今年3月15日,鄭女士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此后,鄭女士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其仲裁請求被駁回。鄭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公司稱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不應支付雙倍工資。而原告鄭女士稱,被告提供的勞動合同上的簽名均不是本人所簽,是公司事后偽造的。經鑒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確實非原告本人所簽。
對此,被告公司解釋,原告簽訂合同時,可能因為不會簽字,由其親戚朋友代簽。但因為沒有記錄,到底是誰簽名也不清楚了。
至于工資,原告鄭女士在去年1月30日至今年3月15日期間,月平均工資為3460元,實行計件工資制,被告公司已按此標準按月支付。
法官說法:被告在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在一個月內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向其支付雙倍工資。被告雖然提供了勞動合同,但并非原告所簽,被告也無證據證明系原告親戚朋友代簽。雙方雖無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但原告的月平均工資為3460元,之前被告公司已按此標準支付,故雙倍工資應按每月3460元進行補算。根據原告受聘情況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雙倍工資應按11個月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再向原告鄭女士支付工資共計38060元。